为助力机构和企业应对跨境税收的挑战与机遇,近日,东沙湖基金小镇组织了以跨境税收为主题的GP沙龙,邀请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和金鸡湖商务区税务分局专家、安永税务合伙人唐黎明就跨境投资税收协定、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税政策、企业出海和投融资股权架构等议题进行分享,帮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寻求全球发展的创新企业,掌握有效的跨境税务筹划、风险管理与合规实操技能。

我们梳理了部分跨境税收知识要点,期望对你有所启发。以下,enjoy~
跨境投资税收协定执行解读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处理相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签订的书面协议,核心作用是通过国际协调,划分税收管辖权、降低税率或提供抵免,进而消除重复征税。
居民身份判定
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 居民身份依据缔约国国内税法确定。
- 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必要条件。
- “纳税义务”≠事实征税(如免税组织在税法规范范围内仍可视为居民)
- 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一国居民(例:新加坡公民在华工作产生个税义务≠中国居民)
- 同一企业有可能同时拥有多个企业居民身份(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所在地),可依据实际管理机构+相互协商来判定。
- 同一人可能同时拥有多个个人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可依据先后顺序采用加比规则来判定。
股息所得
征税权规定(第一款、第二款)
- 第一款规定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 第二款为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 具体为: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
执行规则(第二款)
- 判定受益所有人拥有公司资本的比例通常可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情况。一般情况下,出资份额体现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此外,当向公司以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出资产生的所得,已按规定(如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被当作股息处理时,这种贷款或出资也将被视为“资本”。
- 5%适用条件: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 个月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25%(“取得股息” 日期指国内法规定的纳税或扣缴义务发生日)。
- 只有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适用5%的限制税率;受益所有人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仍适用10%的限制税率。
利息所得
征税权规定(第一款、第二款)
- 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 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高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受益所有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7%;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NRA账户
NRA账户是 Non-Resident Account 的简称,中文全称为“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其存款产生的利息,明确来源于中国境内,是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支付人)支付给位于中国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收款人),适用的税率为10%(除非税收协定/安排有更优惠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
征税权规定(第一、二、三款)
- “财产收益”一般是指财产法律权属关系发生变更产生的收益,包括出售或交换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包括部分转让、征用、出售权利等产生的收益。
-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应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对于不动产的定义,该款引用了第六条的规定。本款只规定了不动产转让收益的征税原则,其他情况下的不动产所得仍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 对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转让这类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 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和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经营上述船舶和飞机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这一规定与第八条的规定原则一致。
股份转让征税规定(第四、五款)
- 如缔约国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论该公司是缔约一方的公司还是缔约对方的公司,只要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对方的不动产所构成,则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国对股份转让收益都有权征税。
- 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
- 注意“间接持有”的问题,即除了应考虑被转让公司本身财产构成以外,还应注意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是否有参股其他公司股份及该参股公司的财产价值构成情况。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7号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且被转让的股权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营业资产,则其所得应并入机构、场所的应税利润,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如未构成机构、场所,或虽构成但股权不属于营业资产,则适用10%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按协定执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报备主体: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申报和扣缴地点:
-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以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以居民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海和投融资过程中与股权架构相关的税务考量
企业出海常见股权架构
出海投资的两种架构类型如下图所示,一种是实控人直接持有,一种是境内投资主体ODI持有。

在搭建海外架构时,不仅要考虑中国内地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还需关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关系。
在中国香港/新加坡设立投资控股公司重要的考量因素
01商业实质
02中国香港/新加坡控股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的征税方式:
- 符合条件的股息收入免于征税
- 符合条件的收入享有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 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03中国香港/新加坡控股公司将利润汇回给中国内地母公司
- 预提所得税的处理
- 中国内地母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的征税方式
- 境外税收抵免的可能性(包括由境外运营企业缴纳的税款)
04退出投资时与资本利得税相关的考量(及是否可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优惠待遇)
控股架构筹划:直接投资vs.间接投资
从控股架构筹划来看,中间控股公司的选择与经营所在地密切相关,架构设计正从单一直接投资架构逐步演变为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的双层或多层架构(以下列举部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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