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跨境税收,一文详解政策新规+出海架构!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人数:

为助力机构和企业应对跨境税收的挑战与机遇,近日,东沙湖基金小镇组织了以跨境税收为主题的GP沙龙,邀请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和金鸡湖商务区税务分局专家、安永税务合伙人唐黎明就跨境投资税收协定、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税政策、企业出海和投融资股权架构等议题进行分享,帮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寻求全球发展的创新企业,掌握有效的跨境税务筹划、风险管理与合规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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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梳理了部分跨境税收知识要点,期望对你有所启发。以下,enjoy~

 

跨境投资税收协定执行解读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处理相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签订的书面协议,核心作用是通过国际协调,划分税收管辖权、降低税率或提供抵免,进而消除重复征税。

 

居民身份判定

 

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股息所得

 

征税权规定(第一款、第二款)

执行规则(第二款)

 

利息所得

 

征税权规定(第一款、第二款)

NRA账户

NRA账户是 Non-Resident Account 的简称,中文全称为“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其存款产生的利息,明确来源于中国境内,是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支付人)支付给位于中国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收款人),适用的税率为10%(除非税收协定/安排有更优惠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

 

征税权规定(第一、二、三款)

股份转让征税规定(第四、五款)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7号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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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且被转让的股权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营业资产,则其所得应并入机构、场所的应税利润,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如未构成机构、场所,或虽构成但股权不属于营业资产,则适用10%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按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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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报备主体: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申报和扣缴地点:

 

企业出海和投融资过程中与股权架构相关的税务考量

 

企业出海常见股权架构

 

出海投资的两种架构类型如下图所示,一种是实控人直接持有,一种是境内投资主体ODI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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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搭建海外架构时,不仅要考虑中国内地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还需关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关系。

 

在中国香港/新加坡设立投资控股公司重要的考量因素

 

01商业实质

02中国香港/新加坡控股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的征税方式:

03中国香港/新加坡控股公司将利润汇回给中国内地母公司

04退出投资时与资本利得税相关的考量(及是否可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优惠待遇)

 

控股架构筹划:直接投资vs.间接投资

 

从控股架构筹划来看,中间控股公司的选择与经营所在地密切相关,架构设计正从单一直接投资架构逐步演变为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的双层或多层架构(以下列举部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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